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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5   编辑:佚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为加快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实施养老机构“程序性”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当事人应直接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送发《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

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时,应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条件,具备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房屋质量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附件在阅读原文里】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