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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加快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7   编辑:佚名

胡五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是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关键,事关留守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事关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创业,事关农村摆脱贫困奔小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赴贵州调研作出“要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的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五中提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近年来,民政部也将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作为重点任务加以推进,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配合发展改革委部署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各地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改造,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投入。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推动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他们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18年,将符合条件的1493.4万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99.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截至2018年底,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402元,全国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4833元/人·年,月人均补助227元。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

三是加强政策保障支持力度。民政部、公安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提出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目前,全国各个省份均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专项政策文件或实施细则。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建立健全定期巡防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加快推动信息系统建设,研发全国统一的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农村留守老年人的需求,为精准帮扶、精准关爱提供数据支撑。加强与信息企业的协作,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畅通留守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沟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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