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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龄津贴惠及80岁以上老人,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发布日期:2019-06-18   编辑:佚名
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办法》明确,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具有合肥市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含开发区,下同)为每人每年60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同时,为低收入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县(市)城关镇70周岁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县(市)城关镇以外地区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为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纳入补助范围。
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另外,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也可获得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贴。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参照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此外,为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合肥将至少打造1个智慧养老机构,并对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补。积极创建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市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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